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

司法特考-觀護人



類科
司法特考-觀護人

應考資格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至55歲,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,得應本考試:
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(不限科系)。
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。
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。
應試科目

◎普通科目
法學知識及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

◎專業科目
心理測驗及個案研究
少年事件處理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
觀護制度與犯罪學
社會工作概論
刑法
諮商與輔導

備註
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平均成績不滿50分,均不予錄取。
應考人「患有小兒麻痺、四肢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,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筆書寫情形者」,為體檢不合格。

本考試分二試舉行,第一試為筆試,第二試為個別口試,筆試成績佔90%,口試成績佔10%,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。但口試未達60分者,不予錄取。


2 意見:

kk 提到...

我是奇摩的wilson
到此一遊!跟您說聲hi!
很好奇,您是公衛護理師嗎?

我的msn:
a813415@hotmail.com
Have a nice day!

wils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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